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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01 21:53:33 发布者:jxxf 信息来源:泾县先锋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
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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