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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先锋手机报——第七十四期(20190802)
发布时间:2019-08-02 15:42:13 发布者:jxxf 信息来源:泾县先锋网
 

【党建要闻】

◆8月1日,全县村(社区)干部暨村级党务工作者示范培训班在县委党校开班,各乡镇组工干部,基层党建示范点党务工作者及优秀村级党务工作者参加。

【基层动态】

◆7月29日,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专题教育工作会议,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会。会议强调,此项工作意义重大,一要加强学习研究;二要做到自警自醒;三要广泛开展讨论。

◆团县委组织开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学习研讨,团县委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会议。会议学习了省委书记李锦斌在全省加强警示教育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会议上的讲话、《泾县开展 “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方案》,并开展研讨。

◆8月1日,泾县县委组织部党支部组织上门到部机关退休老党员家中走访探望,为他们送上《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并为老同志介绍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准备情况。老党员们表示,感谢党组织的深切关怀,今后一定加强自身学习,退休不褪色,离岗不离党,以实际行动践行入党时的初心、永葆政治本色。

【党建知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共八章37条,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扫黑除恶】

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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