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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9 15:53:48 发布者:jxxf 信息来源:泾县先锋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从党员流动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作用充分发挥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和促进党员履行义务统一起来,立足于经常性教育,将服务融于管理之中,作为管理的切入点,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作为管理的落脚点; 
    (三)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以流出地党组织教育管理为主的原则; 
    (四)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党员主要是:赴县外从事务工、经商、投资开发、学习、探亲等活动的农村、机关、企业、社区党员;县外来我县从事上述活动的党员;在本县范围内城乡、异地之间流动的各类党员。 
第二章 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员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六条 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按规定签注《党员证》或出具党员证明信。党员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流入地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党员,也可由工商或个协党组织进行归口管理;个别流动党员也可暂时编入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挂靠管理。 
    第八条流出地党组织应当担负的职责是: 
    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督促其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保持联系。 
    4、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九条流入地党组织应当担负的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时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 
    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内有关内容和党员证明信回执栏有关内容。 
    4、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流出地党组织。
    5、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
    第十一条 改制重组、停产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以及新的经济、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与企业(或组织)同步建立,同步调整,确保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位都能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较少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就近编入社区、乡镇党组织。 
    第十二条 3名以上正式党员外出到同一地点并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应在认真调查摸底,征求党员意见,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开放式、动态管理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并负责流入该地本县其它地方党员的管理;属不同基层党委的,县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基层党委组建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十三条 党员集体外出建立的流动党员党支部隶属于原基层党委管理,党员由支部和流出地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对支部党员进行协助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的流动党员党支部,支部负责人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安排党务干部兼任,也可指定支部中具备条件的党员担任,条件成熟的,也可通过选举产生支委班子、支部书记。流出地党组织要在支部活动场所、活动经费上予以支持和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社区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流动党员档案制度。流出地党支部对外出6个月以上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外出时间、外出事因、所在单位、现居住地址、通讯号码、支部联系人和在外表现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变动情况进行一次登记调整。基层党委要对所属支部的党员流动情况汇总分类,建立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库。同时,外来流动党员建立流入党员登记簿。 
    第十七条 建立流动党员联系汇报制度。流动党员每季度用信件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当地党组织活动的情况。流出地党支部,责邮寄学习资料,保持通信联系。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每年以信函等方式向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反馈一次流动党员在当地参加组织生活和表现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流动党员培训随访制度。基层党组织节假日利用外出党员返乡之机,不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走访,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一人一证(每位外出流动党员一人发给一本《党员证》或外出流动党员活动证)、一委一联(各支部或总支委员联系一个流动党员,流动党员较多的村党组织由乡镇党委确定一名党员乡镇干部进行联系)、一季一访(每个联系委员及党员乡镇干部每个季度对流动党员家属进行一次家访)、一节一信(节日期间,每个联系委员及党员乡镇干部要以所在党组织名义寄去一封慰问信或通一次电话)、一年一评(年终所在党组织组织全体党员对外出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培训,开展谈心活动,召开流动党员座谈会,加强交流和沟通,增进理解,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情况,提出要求,进行思想教育。 加强交流和沟通,增进理解,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情况,提出要求,进行思想教育。 
    第十九条 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定期汇报制度。支部每半年向基层党委总结汇报一次流动党员的情况,填报有关登记表。基层党委每年向县委组织部汇报一次流动党员管理情况,填报有关统计表。 
    第二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基层党组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其列入基层党组织年终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到有党的组织就有党的正常组织活动,确保每一名流动党员都能置于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之中,让每一个流动党员都能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及时将《党员证》交给流入地党组织查验,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外出返回后,及时将《党员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知识教育,根据流动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同时,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流动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对流动党员较集中,已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由流动党员党组织负责日常教育;对已接转组织关系,编入当地党组织的,由当地党组织负责日常教育;对未接转组织关系,活动地点相对固定,持《党员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委托当地党组织进行教育;对无固定地点活动分散的党员,由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教育。 
    第二十五条 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根据党员生产、生活、工作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要经常向他们通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党内重大情况,要关心他们的疾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调方方面面力量努力为他们解决家庭、就业等各种困难,让流动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自觉服从党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所在党组织通过征求流入地党组织意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查验《党员证》记载的内容等方式,根据他们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对优秀的党员给予表彰,对表现不好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外出务工经商的优秀青年的联系、引导和培养,可指定同向流动的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定期考察他们在外表现情况,条件成熟的,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要把培养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培养考察情况。 
第六章 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党组织和流动党员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外出流动党员在所在地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执行政策的带头人、守法经营的带头人、热心公益事业的带头人和遵守社会公德的带头人,时刻保持先进性,展示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和流动党员的信息、技术和组织优势,为家乡建设服务,把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好、发挥好。要经常性听取流动党员党组织和流动党员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把外面的致富信息带回来,把家乡的富余劳动力带出去,积极为家乡建设引进项目和资金,带领和帮助家乡群众共同致富。 
    第三十条 基层党组织要鼓励流动党员中发展经济的能人回村任职,支持流动党员学习新技术,回乡兴办项目,努力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三十一条 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要加强与家乡党组织、务工经商所在地党组织的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第七章 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管党意识,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解决薄弱环节,狠抓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县委成立“中共泾县外出流动党员工作委员会”,同时暂设驻京、驻沪、驻浙、驻苏4个泾县外出务工经商党员服务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流动党员提供快捷、周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各基层党委也要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可以挂靠县驻外党员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委书记是流动党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担当起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职责。党支部书记是流动党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随时掌握党员流动的具体情况。县委组织部确定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加强联系。 
    第三十五条 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县里每年召开一次流动党员管理质量分析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加强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乡镇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劳动、人事、公安、工商、社区办等单位参加的流动党员管理联系通报制度,定期交流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乡镇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采取财政安排一点,党费列支一点,基层拿出一点的办法,筹措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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