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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泾川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7 17:50:24 发布者:jxxf 信息来源:泾县先锋网
 

为深入推进人才兴县战略,营造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爱护人才的浓厚氛围,增强人才吸引力、归属感,根据《宣城市“宛陵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泾县“泾川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配套服务,通过向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发放“泾川优才卡”,使其享受子女入学教育、配偶安置、住房、户籍(居留)、交通、医疗、文化旅游、政治待遇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保障人才安居乐业,以吸引和留住更多人才来泾创新创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泾川优才卡”的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在泾县就业、创业三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不含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泾川优才卡”。原则上,已申领“宛陵优才卡”的,不再发放“泾川优才卡”。
    1.引进人才
   (1)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且纳入县人才办管理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2)柔性引进且纳入县人才办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3)企业引进的符合《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条件、且纳入县人社局管理的1-4类人才。
    2.其他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学位的人才;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
   (4)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包括享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省“特支计划”,省高层次科创团队领军人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市“宛陵英才”,市“拔尖人才”,“宣城工匠”等);
   (5)获得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人才。
    三、“泾川优才卡”的主要功能
   “泾川优才卡”仅限在泾县范围内使用。持卡人凭卡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一)教育服务
    持卡人的子女在泾县就读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县教体局审批,可在首次入学时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
   (二)配偶安置服务
    持卡人配偶愿意来泾县工作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其就业意愿,按照部门职责,帮助协调落实。
   (三)住房保障服务
    持卡人在泾县没有住房的,可入住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入住人才公寓后,按照《泾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户籍(居留)服务
    1.持卡人可免费办理居住证,享受县公安局提供的便利服务;
    2.持卡人可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入户。
   (五)交通服务
   持卡人及其父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向县交运局申请免费乘车卡,凭卡可免费乘坐泾县公交车。持卡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转移、变更、注销)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业务,资料手续符合条件的,在车管所享受专人联络服务。
   (六)医疗保障服务
    持卡人可在泾县医院、泾县中医院享受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绿色通道、专人联络服务,每年可免费健康体检1次(基础项目)。
   (七)文化旅游服务
    持卡人可免费参加有关公益性文体活动、文化培训,免费使用有关文体设施及场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免费办理借书证等。持卡人参观全县3A级以上国有景区免门票费(景区内索道、游船和导游讲解等二次消费项目费用自理)。
   (八)政治待遇
    1.持卡人可作为党、团等组织的优先发展对象;
    2.持卡人可应邀列席参加泾县有关重要会议。
    四、“泾川优才卡”的发放规模和分
    1.“泾川优才卡”限量发放,每年发放20张,其中引进人才占40%,其他人才占60%,比例可根据当期急需的特殊技能人才适当调整。
    2.坚持“先分类后抽签”原则,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类别进行申请,如该类别申请人数超过分配名额,则以“抽签”方式确定发放对象。“抽签”方案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制定并委托独立第三方和公证机构具体实施。
    五、“泾川优才卡”的申办程序
    采取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申请、“一窗”受理、集中评审、网上公示的流程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向县人社局提交所需资料。
    1.基本资料
   (1)中国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持有多次出入境有效签注;外国人,需提交护照,以及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及电子照片。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3)在泾县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提供劳动合同、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
    2.证明材料
   (1)引进人才
    已纳入县人才办、县人社局等部门管理,不需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
   (2)其他人才
    ①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学位的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的有效验证码);
    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证书须进行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考试报名登记表或评审表;
    ③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需提供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人才: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⑤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需提交入选证书或证明文件;
    ⑥获得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人才: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申请、受理时间
    每年7月为“泾川优才卡”申请、受理时间,具体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公告为准。
   (三)审核
   县人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按职能分发各成员单位,各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对资料、资格等进行审核,并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四)发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发放“泾川优才卡”。
   六、“泾川优才卡”的管理服务
   (一)管理机构
   县委组织部为“泾川优才卡”指导单位,县人社局为管理单位,负责“泾川优才卡”受理、审核、抽签、发放、变更、补办、注销、续期等工作。
   (二)设计使用
    1.载明持卡人的有效身份信息;
    2.具有防伪功能;
    3.须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与服务。
   (三)信息变更
   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变更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县人社局办理信息变更。
   (四)遗失、挂失、补办
   如有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向县人社局申请挂失、补办手续。
   (五)注销管理
   持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泾川优才卡”,并做注销处理,申请人不再享受“泾川优才卡”包含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且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的;
    3.持卡人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
    4.持卡人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5.持卡人不在泾县就业、创业的;
    6.持卡人丧失“泾川优才卡”申请资格的。
   (六)使用期限
    1.“泾川优才卡”有效期为三年(例如:2021年12月获得“泾川优才卡”,有效期至2024年12月止)。
    2.有效期内,持卡人不能重复申请;有效期满后,属政策范围内的可重新申请办理。
   七、职责分工
   建立“泾川优才卡”统筹协调机制,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实施,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如下:
   (一)教育服务由县教体局组织实施;
   (二)配偶安置服务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负责;
   (三)住房保障服务由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人社局负责;
   (四)户籍(居留)服务由县公安局负责;
   (五)交通服务由县交运局、县公安局负责;
   (六)医疗保障服务由县卫健委负责;
   (七)文化旅游服务由县文旅局负责;
   (八)政治待遇由县委组织部、团县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九)持卡人信息管理由县人社局负责。
    八、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发放“泾川优才卡”;已领取的,收回其“泾川优才卡”并注销,且自该申请人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之日起,追回所取得的既得利益,今后不得再申请,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内部审核监督机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泾川优才卡”,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三)对发卡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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