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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9-29 09:15:15 被阅览数: 6345 次 来源: 泾县先锋网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特通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泾县辖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乡镇、行政村(社区)、村民组为网格单元的多层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各村民组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乡镇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泾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