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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7-26 08:39:48 被阅览数: 2784 次 来源: 泾县先锋网

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批准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4月3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标创〔2019〕231号)》,明确了安徽省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有关政策。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现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关键内容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可通过观察或查看车辆合格证、说明书,同时满足上述几项要求的可初步判断属于符合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生产销售,买到超标车有权退货或更换

(一) 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管理,自2019年4月15日起,禁止在本县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市场存量已经在车网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二)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三、新标准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一)新国标实施后,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县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路行驶。消费者购买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统一至泾县车辆管理所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鼓励新标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加入车网并购买有关保险。

(二)根据有关规定,过渡时期实行临时登记制度,以车网备案号作为过渡时期电动自行车临时牌照(黄牌),对于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售出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于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至各登记上牌点加装临时牌照。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购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各上牌点登记上牌(黄牌)的,二轮电动车上牌综合费用每台200元(包含:号牌、防盗器及三年保险费用),车主承担100元,县财政补贴100元。

四、已购非标车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备案登记时间:对于已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应当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备案登记,所有备案车辆(含公告发布前已经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统一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备案登记地点:县内各公安派出所及电动自行车物联网服务网点。

(三)备案登记手续:车主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备案登记点交验车辆并申请备案登记,核发备案号牌。已登记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如若因特殊原因,车主本人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登记时,受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验车辆、带齐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资料,办理备案。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严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安装遮阳雨棚等违法行为。

(二)对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起统一至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于2019年12月31日前务必办理临时号牌。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于三轮、四轮电瓶车,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标准及管理政策,广大市民若有登记上牌需求,可至登记上牌点出具相关承诺书后办理登记上牌,该登记上牌视为政府出于公共安全等目的而实施的管理行为,对于三轮、四轮电瓶车的管理以后续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泾县电动车联网防盗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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