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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30 10:00:12 被阅览数: 3770 次 来源: 泾县先锋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宣税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缴费期限为2019年9月1日—12月31日,待遇保障周期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由新生儿监护人按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县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负责新生儿落地参保和缴费事宜。

二、缴费方式

稳定缴费方式,统筹做好保费征缴工作,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委托乡镇、社区(村)、学校等集中代收”的方式,代收单位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在参保人员进行参保登记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由县税务局与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协议,由代收单位通知参保人到代收单位缴费。

三、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

(一)参保对象

凡本县各乡镇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或长期居住在本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保。鼓励连续参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缴费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50元。参保居民缴纳保险费后,中途不予退出。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孤儿、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等特殊群体由县财政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孤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村干部参保按照县委《关于建立村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泾发[2008]9号)执行。

四、缴费流程

(一)缴费登记

县税务局以乡镇、社区(村委会)、学校为代收单位,并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缴费登记:

1.组织临时登记。以委托代收的乡镇作为申报缴费主体,在金税三期系统“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其他登记—组织临时登记”中办理组织临时登记。

2.缴费登记。以办理过组织临时登记的乡镇为主体在金税三期系统“社保费管理—登记—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中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3.费种认定。在金税三期系统“社保费管理—认定—社会保险费费种认定”中为已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乡镇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种认定。

4.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对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乡镇,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单位和合作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并在金税三期系统“申报征收—税库银处理—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中予以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申报缴纳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缴专用账户,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资金的申报、入库。

1.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代收单位将代收的保费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汇缴申报,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款;

2.签订三方协议的,代收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时间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

(三)票款结报

代收单位统一从当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专用票据,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期限、限额填用结报专用票据,确保票款一致和社会保险资金安全,不得出现压票压款现象。各社区(村)以10日为限期将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缴入汇缴专用账户,乡镇汇总以后每月30日前向税务大厅进行申报入库。票证的领用、结报期限、金额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与国库对账进行上解入库销号。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8月份)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对2020年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相关缴费规定、保障待遇政策和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征缴阶段(2019年9月1日—2019年12月20日)

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征缴工作方案,公布缴费标准、方式和期限,登记参保居民基本情况,收取参保资金,出具县税务局专用收款票据。在征缴阶段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登记参保、缴费信息,及时上缴参保资金,各乡镇领取、收回、保存筹资票据等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县税务局有关要求执行。

县教体局负责城区学校所有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确保学生应保尽保,在未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前,各学校一律不得参与商业医疗保险业务代理活动。各学校按原有缴费渠道方式进行汇缴。

县扶贫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卫健委分别负责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及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扶对象名单,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村干部名单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会同县财政部门落实保费代缴。特殊群体的名单确定为2019年8月31日在册人员及12月31日之前新增人员。审核后资助参保的特殊群体名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要求上报县医保局。

(三)信息录入阶段(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

各乡镇、学校要确定专人,认真做好参保信息登记、核查、录入、上报及存档等工作,确保参保信息、筹资票据信息与医保系统录入信息准确一致(城区学校学生参保信息由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录入)。信息录入工作经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及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信息核查与统计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2020年1月10日前)

各乡镇、学校要将参保信息登记表、汇总表上报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筹资票据(包括未使用完的票据)按规定上缴、结报县税务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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