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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18-11-28 11:23:24 被阅览数: 3583 次 来源: 泾县先锋网

案例二:赌博罪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室内召集、吸引众人以扑克牌比大少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根据赌博的情况予以抽头进行盈利。现场查扣赌资20360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80副。2014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韩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