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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牛某与朋友一起在饭店喝酒。酒后朋友提出要上山办事,让牛某回家休息。牛某觉得自己对上山的路况比较熟悉,喝了点啤酒对驾车没有影响,于是就开车拉着朋友上山了。
当车行驶到邢台县姚平村处时,牛某嫌前方车辆行驶得太慢,在路况不好的情况下仍强行超越了前方的车辆,结果差点使前车翻进路边的沟里。随即,前车司机降下车玻璃责怪牛某。牛某超过对方后,从后车镜里看到对方像是在骂自己,就要停车与对方理论。朋友见状劝其不要惹事,牛某继续驾车前行。将朋友送到目的地后,牛某仍觉得气不顺,便开车沿原路返回寻找该车辆和司机。
当找到西黄村一超市门口时,牛某看到该车司机正在买水果,便下车与其理论。双方话不投机动起手来。周围群众闻到牛某身上散发着酒气,以为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打架,就急忙将二人拉开,并向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事故科报了案。后经检验,牛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34mg/100ml。
二、处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以下判决: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