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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心存侥幸醉酒驾驶,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 2018-12-05 21:24:22 被阅览数: 3346 次 来源: 泾县先锋网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3月22 日12 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宁DR****8 号“海马”牌小型汽车沿彭阳县冯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7 公里+356 米处时,与沿该路段相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宁D****3 号“东风”牌重型货车相撞,致被告人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无责任。后经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二、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12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2017年12月19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军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军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